Beryl Yang 小姐,大鑑:

首先,非常感謝您,在2006年底,msn系統中,終於封鎖、刪除我了。那麼表示,未來的2007年,將完全不會再有任何有關您的訊息了,是不是也可以說,從此之後,可以完全與您脫離關係了?我非常樂意聽到這樣的消息,在此,先行致上無限的感謝之意。只是非常可惜,這樣的令人歡欣鼓舞的好消息,晚了六個月之久。更希望,部落格也是相同的處理方式,請從電腦瀏覽器中"您的最愛"連結裡,刪除 [比利時.愛情札誌] 這個部落格的連結,謝謝!

是的,自從我收到您的"加入msn聯絡人名單"的第四次要求訊息之後,我造訪了您的網誌,當然,這也是在您我發生了不能解決的歧見之六個月後,首次拜訪了您的網誌。於是,在我閱讀了您的網誌後發現,如果就您所言:發出的"加入msn聯絡人名單"要求訊息純屬於系統錯誤。那麼請您提出微軟msn系統錯誤的證明<註1>,證實上方照片中的msn帳號、總計四次的要求訊息,並非您本人發出。我想,我不會吝於給予道歉,並且刪除文章中您的姓名。

但是,在要求別人給予道歉之前,是否可以先思考自己應該也需要跟我說聲道歉呢?而且這個道歉已經欠了六個月之久,可以從您首先在我的網誌裡留下偏激的言論那一次開始說起:

(1) 隔岸吐口水的人身攻擊之偏激毀謗言論 <註2>
(2) 在我網誌裡公開指本人"不坦白、無知"的第二次毀謗言論
(3) 言語諷刺要我全家移民到國外的污辱、挑釁、仇恨言論
(4) 在您個人的部落格中未經求證即刻意抹黑、謾罵本人、而且不是事實的誣賴言論
(5) 枉顧我即將進醫院開刀就醫、與身體不適,依然堅持要與我辯論到底誰是誰非的無聊議題,造成手術前後身理上復原的嚴重影響
(6) 已經互相告知,斷絕任何朋友/同學關係,也請您不要再來拜訪我的部落格,仍然無效
(7) 更是惡意行徑的在網路上追蹤並搜尋與我較為友好的部落格友,文不對題刻意留言與侵擾行為

以上,在您斬釘截鐵說著"敢作敢當"之後,可否為您的所作所為勇於負責呢?

在這六個月期間,經歷遭受您這些毀謗與污辱的言論攻擊之後,尤其是讓人感到髮指的最後(6)(7)兩項騷擾行為,我在這裡,就把事情說清楚講明白,本人非常不能認同私底下玩著骯髒遊戲,表面上還故意唱高調、裝清白的處世態度,寫下這一封公開信給您,實屬於"正當防衛"之自衛自辯保護合法權益之行為<註3>,並且重申我本人的立場。

如果,您尊崇坦白、誠實的高尚人格,相信您一定不會反對,用真實的名字與事實來陳述事情的經過,那麼,也就不會無中生有的不具名隔空謾罵與污辱出現,而且也是對自我言論負責任的表現,每個人的行為與言論,依然受到公正法理的保護。在全球知名的KP*G會計師事務所服務的您,一定也在言論自由的公平保護之下,這一點,您絕對非常清楚。(即使您說某某某他人曾經抹黑本人,但未經向本人求證即盲目附和他人人云亦云,並且公開散佈個人一己偏激的不實言論,是否您已經涉入共犯結構,聯合犯下毀謗與污辱之事實?)<註4>

有關您提及"狗"的話題,也許您是指我曾經引用了"缺乏人文素養的專家,只是一條訓練有素的狗"這一句話。但是,這是指必須在"缺乏人文素養"的前提之下,"專家只是一條訓練有素的狗"才會成立的。請不要做過多的聯想、或自行對號入座,除非,您個人承認那個前提。(另外您提及的種族歧視議題,亦同樣請您不要擅自對號入座,謝謝。)

但願,在您閱讀了這一封公開信後,您會更加了解自己、發現自己,已經在六個月之前,早已做下侵犯到他人自由的言行了。(已經明顯觸犯刑法與民法請您自重,也是我一直對您強調的諫言與勸告。

奉勸您,在您要求他人道歉之前,請先反省自己的言行,並且尊重他人的言論自由。

我個人也是非常尊崇坦白、誠實的高尚人格,在近日拜訪了您的網誌之後,往後若沒有再次接到您任何"加入msn聯絡人名單"的要求訊息,我是沒有絲毫興趣造訪您的網誌。但是,令我完全不能理解的是:既然當初,是您首先對我惡言相向,後來因雙方無法化解歧見,而表明從此斷絕往來之後,這六個月下來,為何您始終持續高頻率不間斷地來造訪我的部落格?(不知道這背後的真正原因是什麼?也許說出來,可以讓您的內心得到真正的解脫與幫助,我也非常願意在這方面幫助您。順便提醒一下,既然您似乎對我意見特別多,也對我的做人方式完全不認同、甚至惡言中傷本人,而且還各方蒐集不利於我的言論,那我真的可就完全不懂您為何這六個月,仍然持續頻繁地來拜訪我的部落格?依然對我的近況充滿高度關注與興趣?還有上方照片中顯示的訊息:要求我加入您的msn聯絡人,總計四次?您可否曾經思考反觀自己的思想與言行,呈現高度異常、互相矛盾的嚴重分裂狀態?)

早在六個月之前,我本人徹底履行斷絕關係與任何聯繫的約定,六個月之後的此刻,再一次給您改過自新的機會,真心希望,您也能夠對自己誠,問心無愧地坦白履行這個雙方同意的約定。

真心希望,從2006年底前可以完全徹底擺脫有關於您的任何消息,我不期望您的道歉,只求您完全離開我的部落格刪除任何可以聯絡到我的方式

非常謝謝,再次感謝。


Ariel Hsiao 寫於2006年12月30日, 比利時



聲明:由於本人確實(有人證、物證)受到不堪Beryl Yang小姐之蓄意騷擾長達六個月,幾經善意告知無效之後,在此特地將自身經歷書寫出來,請多多注意此人出沒於各位的部落格、msn、身邊周圍。



2007年1月4日,附註補充:

<註1> 舉證責任之歸屬(資料來源:Yahoo! 知識1  知識2
舉證責任之歸屬,原告與被告依「法律要件分類說非絕對的舉證責任的分配法則」均有舉證責任之必要。請勿個人擅自決定、自作主張。

<註2> 延伸閱讀(資料來源:聯晟法律事務所 版權所有©)
※民法第十八條(人格權之保護):
「人格權受侵害時,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;有受侵害之虞時,得請求防止之。前項情形,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,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。」

※民法第一八四條(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):
「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」

※第一九五條(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):
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前項請求權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,或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前二項規定,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準用之。」

如果情況變為只有兩人,甲罵乙,雖然沒有第三者得知或是有散佈內容的意圖,但乙方對甲方所說的內容感到不適、嚴重影響人格,也可以民法第一九五條請求精神賠償。

<註3> 延伸閱讀(資料來源:聯晟法律事務所 版權所有©)
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「以善意發表言論,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罰:一、因自衛、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。二、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。三、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而為適當之評論者。四、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,而為適當之載述者」,所謂善意乃非專以毀損他人名譽、信用,或以侵害他人感情名譽為唯一目的。

<註4> 延伸閱讀(資料來源:聯晟法律事務所 版權所有©)
依照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「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,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,即行成立(參照院字第二○三三號解釋),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」,所以縱使被侮辱之人不在場,亦會構成公然侮辱罪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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